公布!嘉善这18家企业纳入环境重点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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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嘉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嘉环发〔2024〕13号)和《2024年度嘉善县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善土壤办〔2024〕1号)文件要求,以下企业已纳入嘉善县2024年土壤、地下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污染防治相关义务,做好2024年土壤、地下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企业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后,应该要注意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二十二相关规定,企业要自觉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以下这几个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1.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重点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二)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定期报告

重点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

时间要求

(一)2024年6月15日前将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上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执行下一步采样监测;

(二)2024年9月1日前将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隐患排查报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表》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上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

(三)2024年9月-10月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将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报送材料开展审查,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四)重点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相关储罐信息、监测结果、排查情况按要求上传“浙里净土”平台、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来源:嘉善生态环境分局)

编辑丨李易

责审丨冯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