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
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
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但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后果很严重
↓↓↓
近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跨省办理了一起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
当事人黄某因原上班的公司倒闭而失业,于2020年6月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从次月开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工作人员明确说明如重新就业需告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当月,黄某就已返回户籍所在地实现重新就业。
黄某不仅没有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该行为构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黄某重新就业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29万余元。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方式,失业人员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切莫以身试法。
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不要贪小失大,伸手必抓。
(来源:海盐发布)
编辑丨蒋俊辉(见习)
责审丨冯建萍 李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