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善合盈家具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2年12月29日下午,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合盈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北侧一仓库存放1桶50公斤稀释剂和13桶硝基漆(每桶20公斤)。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使用铁质工具和塑料工具进行开桶和分装,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嘉善久灵灵木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22年12月29日上午,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久灵灵木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器设备及场地多处粉尘堆积过多,未及时清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9.4条关于粉尘清扫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宏昌木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防火间距案。2022年11月1日,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嘉兴宏昌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未设置室外消火栓,占地超过1500平方米木器企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厂区内堆放杂物,堵塞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搭建两处违章,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4日复查时,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整改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兴宏昌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案。2022年11月30日,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杂物,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5日复查时,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整改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2022年8月17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一台在用叉车上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经查询,该台叉车检验有效期为2022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杨某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案。2022年6月2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雷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辆叉车正在搬运货物,企业现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后经查明,涉案叉车为杨某武所有,且未经检验,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杨某林擅自使用该叉车承接嘉兴雷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卸货业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杨某林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浙江上仕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2022年8月3日9时25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督办,在嘉善县太河泾港航道新村大桥东侧200米航段存有一家非法码头从事装卸作业。当日9时45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有一处临时码头设施以及塘渣堆放等情况,检查时无船舶作业。经调查核实,该临时码头设施以及塘渣堆放为浙江上仕建设有限公司所实施,该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鉴于浙江上仕建设有限公司设置的码头属非对外经营码头,所以未单独核算经营所得,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浙江上仕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柏某军违法超限运输案。2023 年1月12日9时20分,柏某军驾驶浙FAD961/浙FLB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金属制品行经平黎公路K27+005时,经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指挥靠边并现场勘验,发现该车车货总宽度达到3.5米,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宽度超限0.95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柏某军消除违法状态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违反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进一步形成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